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
1.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