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承担形式,找法网提醒您,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恶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2.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3.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4.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5.未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6.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等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7.在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8.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9.当事人协议保证人不知晓等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