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押金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3-2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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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定金与押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的性质、交付时间、订立人、交付后的所有权等方面的不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交付定金的一方或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的,则会有定金不予退还或双倍退还的情况。
一、
定金与押金的区别是什么
定金与押金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是金钱担保。
2.交付时间不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3.订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定金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
4.交付上后的所有权的不同。
5.数额不同。押金没有规定,从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可以高于价款,押金的金额一般等同或接近于合同标的物。
二、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为:
1.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的,定金不退还;
2.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的,定金需要双倍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

三、
定金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找法网提醒,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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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与押金有什么区别
合同定金与押金区别在于:
1、定金是金钱担保,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间交易形式;
3、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而订金的数额没有限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押金有什么区别
押金和定金有下列区别:<br/>
1、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对于押金,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br/>
2、押金能够担保物权,定金只能担保债权;<br/>
3、定金在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有双倍返还的后果,而押金一般没有该后果。<br/>
法律依据:<br/>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br/>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br/>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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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七条<br/>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