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金定金性质又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7-26 07: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定金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性质有证约性质、预先给付性质、担保性质等。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也可以约定违约定,但不可以约定订金,订金与定金合同只能约定其中一个。
一、
什么是定金定金性质又有哪些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定金的性质有:证约性质、预先给付性质、担保性质、违约定金性质等。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
定金怎么收取才合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找法网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
定金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定金的具体性质有哪些
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处理时需谨慎。定金涉及性质、数额以及交付方式等要素,并且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确保双方的权益明确。当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签订的协议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与“订金”相比,“定金”更具约束性,双方在交易前应明确其性质和规则,以避免后续纠纷。
定金的性质是什么
定金的法律属性包括:
1、定金具有惩罚性;
2、定金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3、定金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4、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
5、定金担保从属于合同之债。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性质是什么,法律怎样规定
定金的法律属性包括:
1、定金具有惩罚性;
2、定金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3、定金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4、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
5、定金担保从属于合同之债。
1. 定金具有惩罚性,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违反定金约定的一方可能会面临惩罚。
2. 定金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定金只能由特定的当事人支付和接受。
3. 定金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通常指的是与合同相关的特定物品或服务。
4. 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既担保了债权人的权利,也担保了债务人的履行。
5. 定金担保从属于合同之债,意味着定金的存在和效力取决于其所支持的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