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2.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
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3.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分双方违约和一方违约的问题:
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违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违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
找法网提醒,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如下:
1.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2.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3.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5.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
6.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如下:
1. 概念不同:
(1)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辩权之处;
2. 构成要件不同:
(1) 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 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3. 适用条件不同
(1)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