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变更的内容是: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包括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等;
3.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要件是:原保险合同是依法成立生效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决定变更;找法网提醒您,以及变更的内容是明确确定的;变更不违法,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转让和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密切相联,但是存在着两种状态:一是必须有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险人的同意。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以外,任何保险合同的转让均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因为一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始终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被保险人的变化会引起风险的变化,从而引起保险人责任的变化。因此,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一般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方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之时起失效。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则不然,其保险合同的转让无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即可发生转让。
2.转让的方式。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按习惯做法,采用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可以自由转让,采用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则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保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