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是指什么
更新时间:2023-03-2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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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商业银行长期借款种类包括有,短期调节性贷款、季节性贷款,以及紧急信贷等。
一、
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是指什么
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
商业银行长期借款种类有哪些
商业银行长期借款种类有:
1.短期调节性贷款。它主要满足突然性提存和经济环境变化对商业银行产生的资金需求。
2.季节性贷款。这是中央银行为帮助商业银行应付存贷款规模的季节性波动而提供的贷款。
3.紧急信贷。它是商业银行遇虱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件时,中央银行所提供的贷款。

三、
欠商业银行信用卡没有偿还能力,会被商业银行起诉吗
找法网提醒,欠信用卡还不上的话银行一般是会起诉的。但也是有先决的条件,一般要逾期在三个月以上,还有要达到相应的额度才能直接走诉讼的程序,只要达到了一定的金额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在逾期的情况下如果自己能积极主动与银行协商还款方式,比如申请分期还款,延期还款等,表明自己强烈的还款意识,一般银行也不会起诉自己。一旦逾期,那么逾期的不良记录会记录在个人的征信记录中,如果一直不还款,将会进入黑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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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商业银行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商业银行特征如下:
1、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2、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4、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