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5-19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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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是,在本辖区内的重大一审案件,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上诉到高院的。合同履行地管辖权规定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是如下:

  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2.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上诉的一般由高院审理。

二、

合同履行地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合同履行地管辖权规定是: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

管辖权转移的情况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有两种:

  1.向上转移,是指管辖权从下级法院转至上级法院。向上转移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二是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找法网提醒您,在第一种情况下,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后管辖权即发生转移;在第二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才能发生转移。

  2.向下转移,是指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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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什么
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1. 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但涉及依法需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况除外。 2.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刑事案件,则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3. 全省性的重大一审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4. 全国性的重大一审刑事案件,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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