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在我国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1.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找法网提醒,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1.选择评估机构;
2.订立委托合同;
3.指定评估承办人员;
4.现场调查评估对象,收集、核查验证和分析整理评估资料;
5.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形成评估结论;
6.编制和内部审核评估报告;
7.出具评估报告;
8.保存评估档案。
1.合伙形式资产评估机构条件。
(1)有两名以上评估师。
(2)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公司形式资产评估机构条件。
(1)有八名以上评估师。
(2)有两名以上股东。
(3)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股东为两名的,两名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至少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其中一名作为合伙人,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