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3-17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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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有股东资格受到侵害、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和法定情况下公司不回购股权的,由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且以公司作为原告。
一、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有哪些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有如下:
1.股东的资格受到侵害;
2.知情权受到侵害;
3.法定情况下公司不回购股权等。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
股东代位诉讼持股有什么要求
股东代位诉讼持股要求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得的赔偿归于公司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
找法网提醒你,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区别有:
1.诉讼标的不同。代表人诉讼是针对包括代表人在内的人数众多的股东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是公司与其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2.诉讼当事人不同。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是多数股东,代表人仅是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其他股东虽未参加诉讼,但并不影响其当事人身份。而股东代位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既非公司的代表人,也不是其他股东的代表人,其本身就是一方诉讼当事人。
3.诉讼法律效果的归属不同。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效果及于人数众多一方的所有股东,代表人本人当然也是诉讼法律效果的直接承受人。而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效果不由起诉股东直接承担,而是由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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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问题有:<br/>
1、原告资格问题,股东应当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br/>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经书面请求后未起诉或者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br/>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r/>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
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主要包括:
1、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先履行前置程序,向监事会、董事会或者监事、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
2、股东所持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3、在紧急情况下,股东也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例
在一定条件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