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4-0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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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是不得随意离开住处、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司法机关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违反监视居住义务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
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有哪些
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如下: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二、
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吗
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
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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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是有什么
监视居住应遵守的义务包括:<br/>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br/>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br/>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br/>
法律依据:<br/>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br/>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br/>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br/>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br/>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br/>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br/>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br/>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br/>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了还要监视居住吗
在一审期间中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