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而串通,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以低价或无价的方式转让财产而逃避债务。
构成要件如下: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恶意串通的情形包括:
1.双方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而串通,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以低价或无价的方式转让财产而逃避债务;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股权的双重转让等。
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的款项和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如果恶意串通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还应收归国家所有。除了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