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1.过错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鉴定费。
找法网提醒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公平原则体现如下方面:
1.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
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里所说的公平,并不是指平均,而是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由当事人合情合理地分担民事责任,所以说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这样才能有利于人们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3.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观念,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且对此种损害行为法律也未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无免责事由且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