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要约生效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3-2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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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对要约生效的时间规定是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知道内容的时候生效,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是采用数据电文作出的,则进入指定的系统时生效。
一、
我国对要约生效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我国对要约生效的时间规定如下:
1.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二、
要约的失效情形有哪些
要约的失效情形有下列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
要约形式有哪些?
要约形式有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的,要约人直接以对话或电话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采取书面形式的,要约人以合同、信件、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要约内容的形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找法网提醒,一般交易数额不大、符合交易习惯的,用口头形式要约;数额较大、不即时清结、不动产转让、涉外等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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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要约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在成立时就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法定其他情形等。<br/>
法律依据:<br/>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br/>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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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br/>
第一百三十七条<br/>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br/>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br/>
第一百三十八条<br/>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br/>
第一百三十九条<br/>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合同生效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生效的时间规定是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br/>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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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br/>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