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不可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65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为劳务关系。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65岁职工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65岁职工无过错的,有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个人工伤认定程序如下: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进行审理,作出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鉴定一般要60日。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找法网提醒您,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