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的合同不可以随意取消。
合同的订立包括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口头合同一样具有合同的约束效力,随意解除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双方另有约定协商一致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口头合同的生效条件如下:
1.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7.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找法网提醒您,订立口头合同应注意如下事项:
1.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并对其进行资产考察;
2.应该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协商;
4.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中发生困难,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
5.合同履行期间,也要及时关注对方的动态,并留下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