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的概念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包括:
1.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
2.对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3.变更的合同标的物,不属于依法或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根据债权性质不得变更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一般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时候。变更合同内容的,在双方当事人确认变更施行并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确定下来,对变更部分签字盖章的时候成立生效。找法网提醒您,合同必须基于订立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