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撤销申请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3-01-17 08: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司法鉴定撤销申请写法是写明申请人具体身份信息、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签字和申请日期等。鉴定需要的费用情况是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实行政府指导价等。
一、
司法鉴定撤销申请怎么写
司法鉴定撤销申请写法如下:
1.应写明申请人具体身份信息;
2.写明申请事项,即撤销司法鉴定;
3.写明事实和理由;
4.写明呈送人民法院名称;
5.注明申请人签字和申请日期等。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
二、
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次需要多少钱
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次的费用具体如下:
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找法网提醒您: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3.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
司法鉴定费用最后谁承担
司法鉴定费用最后由申请人承担,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在法院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的,应由鉴定的申请人向司法鉴定机构预付相应的伤残司法鉴定费用。之后,再根据法院判决情况,由败诉方来承担;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如何撤销司法鉴定程序?
对司法鉴定提异议的程序有:<br/>
1、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br/>
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br/>
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br/>
法律依据:<br/>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br/>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br/>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br/>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br/>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br/>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可以撤销吗
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作出之前,可以申请撤销鉴定申请,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申请撤销。此时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可以撤销吗?
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前可以申请撤销鉴定申请,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申请撤销。此时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br/>
法律依据:<b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br/>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br/>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br/>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br/>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br/>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br/>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