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上法庭需要的程序如下: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5. 宣判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不同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2)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1.公权性。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程序。
2.强制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3.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4.特定性。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5.自由性。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