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特殊法人?
更新时间:2023-08-22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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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特殊法人是指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的,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对外以独立的人格享有民事权利并且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组织。
一、
什么叫特殊法人
特殊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找法网提醒您注意,法人不是“人”,而是一种组织,享有独立于投资者、股东的财产和意志。
二、
特殊法人的特点
特殊法人有如下特点:
1.特别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但又不具有出资人和设立人,而是依据国家法律或者政府的 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2.特别法人具有法人的组织形式。特别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有组织机构、住所,也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也有其法定代表人,并且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设立,具备法人的所有组织形式,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3.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4.特别法人的外延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才属于特别法人。

三、
特殊法人的类型
特殊法人的类型如下:
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在一定的村或乡镇的社区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利用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方式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实现成员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指由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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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法人机关法人是什么意思?
特别法人总则的规定是:
1、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特殊法人;
2、具有独立资金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3、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义务由继任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城乡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城乡合作经济组织的,依照其规定;
6、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是什么意思?
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
1.1生效)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的特征
情况很多,以下是较为常见的:
(一)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过度控制与支配公司,致使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徒具形式的;
(二)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
(三)与公司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四)与公司之间业务持续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