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争议监护人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2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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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有争议监护人的规定是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不能成为监护人的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等。
一、
对有争议监护人的规定
对有争议监护人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
哪些人不能成为监护人
不可以做监护人的人包括: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

三、
监护人和抚养人是一个意思吗
监护人和抚养人并不是一个意思的,监护人的概念大于抚养人,抚养只是监护的一种表现形式,一个人可能是另一个人的监护人,但并不承担抚养义务,法律上的抚养人一定是监护人。监护人与扶养人没有必然的联系。找法网提醒您,一般情况下监护人即是扶养人,但是,并不是说监护人就是扶养人,扶养人也不一定是监护人,他们之间并不是统一的关系,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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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应当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之后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监护人的担任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该如何处理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应当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之后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监护人的担任进行判决。<br/>
法律依据:<br/>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十一条 <br/>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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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br/>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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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对监护人的确定这种情况有争议怎么办
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有关个人或者是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br/>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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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br/>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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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