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3-06-22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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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并没有规定保证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法律只规定了保证人在承担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过从法理上来说,法律允许保证人之间对追偿权做出其他约定。
一、
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规定
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从法理和体系解释角度来看,除非有特殊的约定,人保中的多个保证人之间也不应该有相互追偿权。
二、
哪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保证人
可以成为保证人的民事主体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公民。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三、
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如下: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找法网提醒,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
3.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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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1.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1.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承担债务后,可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保证人还钱后是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保证人根据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则保证人可以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此时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br/>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br/>
第六百九十一条<br/>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br/>
第七百零一条<br/>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