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始于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至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不受著作权保护作品有: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侵犯著作权诉讼时效是三年,并且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找法网提醒您,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且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