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1.主持监事会工作。
2.建立健全监事会各类检查、监督和考核的体系和相关制度。
3.组织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
4.组织监督、检查校务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学校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5.配合校长对校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年度、学期和月度工作实施考评;监督、检查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
6.有权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提出质询,相关人员必须给予解释。
7.参加校长办公会和各类行政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处理有建议权。
8.出席理事会会议,参与审议理事会的重大事项。
9.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工作,向理事会通报工作。
监事不得担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找法网提醒,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成员的卸任与免职的原因和方法与董事基本相同,即监事在任期届满时自然卸任。监事还可能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