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期限是三个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如下:
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