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如下:
1.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
4.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5.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
6.不服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独立复议原则。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3.一级复议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找法网提醒,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有如下特征: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