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责任原则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2-10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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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损害责任原则有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责任相抵原则;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等。对于造成了侵权损害的,需要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分别作出赔偿。
一、

损害责任原则有哪些

  损害责任原则有如下:

  1.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

  2.损害赔偿合理预见原则;

  3.损害赔偿减轻损害原则;

  4.损害赔偿损益相抵原则;

  5.损害赔偿责任相抵原则;

  6.损害赔偿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

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以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一般原则为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

  (1)一般伤害: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奖金等。

  (2)人身残废:残废依其伤残程度分为半残废和全残废。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

  (3)致人死亡:对因违法行为致人死亡的,除赔偿因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用外,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损害责任原则

三、

损害赔偿标准

  找法网提醒您,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侵权责任要赔偿的数额一般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

  2.如果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或者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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