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2-10-27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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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拍卖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债权人对拍卖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拍卖资产的流程是先对拍卖的资产进行评估,做出强制拍卖的决定,由法院确定并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决定发布公告并展示要拍卖的资产,确定拍卖的最低价,由拍卖机构举行拍卖会,拍卖结束以后,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对拍卖的资产办理变更登记。
一、

法院拍卖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法院拍卖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如下:

  1.司法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对拍卖标的有意向购买的,应在处置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将对该标的物行使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

  3.优先购买权的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到出卖人任意处分出卖物所带来的侵害,影响其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了维护先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而适当的。同时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为同等条件,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因而对出卖人利益并未造成实质损害。

二、

法院拍卖资产流程是怎样的?

  找法网提醒你,法院拍卖资产流程是: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

  5.确定拍卖保留价。

  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

  6.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

  7.确认拍卖结案。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

法院拍卖优先购买

三、

法院强制拍卖程序中是否保护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作为民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在当事人的自主交易活动还是法院的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当予以保护,不能随意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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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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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屋是怎么使用优先购买权
法院拍卖优先购买权人是指,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人民法院拍卖房屋清偿一方个人债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如果买受人无法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则办理竞买手续前,须了解该房屋能否办理按揭贷款。 法院拍卖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必须是为了公众利益而行使的等,具体情况下对于拍卖时的优先购买权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财产情况来进行认定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拍卖网上优先购买权问题
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在拍卖场合,优先购买权可以行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出租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转让房屋,都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以拍卖方式出卖房屋时,房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司法拍卖中,有相关规定可以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权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通知和拍卖过程中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这些规定在司法拍卖中充分保护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在民事拍卖中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保护。
法院拍卖,向法院递交优先购买权申请书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一、提前通知承租人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拍卖出租的房屋的通知期间应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即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而不必一定限定为三个月。但建议尽早通知以避免法律裁判的不确定性。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拍卖,应在拍卖五日以前通知。 二、未提前通知的情况 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出卖房屋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如果买受人已善意完成过户登记,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可获得房屋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存在法院司法裁判不确定性的风险,因此建议提前通知承租人后再进行拍卖。 三、同等条件在拍卖实践中的掌握 不同拍卖公司对于承租人优先权的行使有不同实践。一种常用方式是:拍卖师叫价后,如存在有效最高应拍价,会询问优先权人是否行使。接受则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拒绝则视为放弃,由应拍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四、优先权人放弃优先权的方式和期限限制 法律要求出卖人提前通知优先权人。在通知期间内明确表示放弃优先权的,无异议。如出卖人在通知中明确优先权行使期间,而优先权人未作表示,是否认定为弃权存在法律空白。一般而言,出卖人的通知期间是否也是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失权期间,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因此这一问题的认定较为困难,有待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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