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非法经营罪的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3.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其他:
(1)非法买卖外汇。
(2)非法经营出版物。
(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4)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5)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
(6)非法经营彩票。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依法条的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找法网提醒,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