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要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即使借款人已经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出借人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定自己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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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