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是需要进行交付的,对于动产的相关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等情况都是在交付的时候发生效力,当然如果法律有另外规定的会除外,而动产具体的转移是会按照交付的时间为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的交付方式可以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两种,简单来说,直接交付也就是将抵押的动产实际交付给债权人,使它直接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之下,而间接交付即抵押物并不直接交付给债权人。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2.间接交付
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动产不一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