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原则是: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这两种。
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找法网提醒您,口头形式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订立分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
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就是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均具有约束力。
2.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