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即《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交通事故理赔程序应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报案
找法网提醒,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2.查勘定损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3.理算复核
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4.赔付结案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交通事故理赔中要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5.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