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包括以下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且找法网提醒,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的排他效力的表现形式如下:
1.同一标的物上,不存在多个所有权,也不容许存在内容相同、时空位置相同的占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物权,在各自的范围内独立自主,任一物权不受其他物权的不当干预和不当拒绝,能排除其他物权侵入自己的权利范围。
3.任一物权都能要求非物权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当非物权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即构成对物权的侵害。物权人有权依物权保护的方法排除对物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