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首饰一般不会算进去,首饰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
找法网提醒您:关于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1.主体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婚、婚外同居,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如果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无法给出有力证据证明,且法院又无法查实的,该部分财产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原则上,应当采取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