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证明贫困证明的书写规定如下:
自然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家庭经济困难原因;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三级部门公章;其他。当事人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需要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三级贫困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2.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3.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等收入证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找法网提醒您: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1.由困难家庭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写出家庭贫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由本人将社区居委会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审核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由本人将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