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用房的,应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
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
2.按房屋面积计算。上海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00-400元/平方米计算,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
(1)深圳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
(2)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4.按照营业年限计算。一般是在确定税基后,根据营业年限确定相应的补偿倍数。
5.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6.据实补偿,协商确定。由被拆迁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与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期限为停产停业的时间。
企业在遇到拆迁时,应该咨询专业人士,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是否有相关的规定,此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要对自己的企业因拆迁造成的损失进行初步评估,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维权。
补偿方式多种多样,具体选择哪种补偿方式还需结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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