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在于
更新时间:2023-08-12 09: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在于二者的目的不同和性质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是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对价关系、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等。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在于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找法网提醒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三、
留置权成立的要素
积极要素: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消极要素:
1.须当事人事先无不得留置的约定;
2.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4.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
5.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应当同时履行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时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同样,如果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另外,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同样地,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br/>
1.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物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br/>
2.发生的原因不同。
留置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br/>
3.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标的物没有限制。
<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br/>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应该怎么的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br/>
1、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br/>
2、性质不同。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br/>
法律依据:<br/>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br/>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br/>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br/>
第四百四十八条 <br/>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