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有什么义务

更新时间:2023-08-28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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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管人有保管标的物,不使用标的物,以及返还标的物和孳息的义务等等。保管人的权利有四种,包括仓储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以及提存权。
一、

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保管人的义务有: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二、

保管人的权利是怎样的

  保管人权利:

  1.保管人对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对寄存人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寄存时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保管人对寄存人不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理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人

三、

保管人的限制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找法网提醒你,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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