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双重内涵
更新时间:2022-10-03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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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自由的双重内涵即结婚是自由的,离婚也是自由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自由还要受到一定程序和条件的限制,如结婚需要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自由的原则包括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一、
婚姻自由的双重内涵
婚姻自由的双重内涵是指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或社会都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
二、
婚姻自由的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如下五大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3.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每个公民都应遵循计划生育的原则。

三、
买卖婚姻的效力如何
买卖婚姻的效力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找法网提醒,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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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加重
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要件包括:
1、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办理干涉婚姻自由,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案例
(1)包办婚姻。父母等第三者包办、强迫形成的婚姻。(2)买卖婚姻。父母等第三者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3)借婚姻索取财物。指一方本人或其父母以索取相当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此外还有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同姓男女结婚,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严重破坏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应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法惩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也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它加重了一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会加重婚后生活困难,引起家庭不和,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