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处分权能是指担保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担保物权的主要内容或权能是:
1.对担保物的期待处分权。无论担保物权人是否占有担保物,担保物的处分权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方能行使。
2.对担保物变价的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物权人可处分担保物,以所得价金实现其债权。如债务人同时对多人负有债务,该价金应首先用来清偿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债务,有剩余时,方可用来偿还其他债权人。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变价处分及优先受偿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否则就无法从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3.担保物权的内容表现为对担保物的期待处分权及优先受偿权。
4.担保物权是从权利。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担保物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作为主权利的主债权的从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担保物权属于定限物权的一种。依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定限物权所进行的区分,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称为他物权。担保物权可分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两类。意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合意而设定,如抵押权与质权。法定担保物权则在符合法定要件时直接由法律设立,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