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中止的情况
更新时间:2022-09-17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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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探视权中止的情况有探视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探视方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方式进行探视的,探视方有吸毒行为的等。探视权中止后恢复的条件是行使探视权的父或母提出请求,证明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已消失。
一、
探视权中止的情况
探视权中止的情况有:
1.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2.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探望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探望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
3.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等。
二、
法院判决探视权的依据
若双方对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会根据有探望权父母实际情况,根据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根据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同时法院在判决中应对探望权的安排作出明确确定,增强可操作性,以免当事人在执行时发生争议。
找法网提醒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时间,原则上探望会安排在周末,由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子女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周日下午再负责送回。根据案情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判决。

三、
探视权中止后恢复的条件是什么?
探视权中止后恢复的条件:
1.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
2.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已经完全消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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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驳回当事人的探视权,中止探视权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
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相关法律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如何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
中止探视权的规定是:对子女的探望权可以中止。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是有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