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有什么特征,定金的概念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3-15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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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定金的特征上有从属性、成立的实践性、预先支付性等,会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若合同中只约定了定金但却没有进行支付,那么该担保不成立等。定金的概念是指在合同上所做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先行给付对方金钱,如果在支付定金后对方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则需要双倍返还。
一、
定金有什么特征
定金的特征如下: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
定金的概念是什么
定金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
定金是担保物权吗
定金担保是指债权人以一定的金钱来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定金担保实际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定金担保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2.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合同债务以外的债务的履行,例如,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履行,不适用定金担保。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定金担保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的设定人仅限于被担保的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向定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担保的效力。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定金担保是由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但定金担保成立后,其担保效力不限于担保定金给付人履行债务,而且包括担保定金接受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找法网提醒您,一旦定金接受人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应当向定金给付人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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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
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实践性,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预先支付性,定金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4、具有双重担保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定金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有:<br/>
1、定金合同成立;<br/>
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r/>
3、意思表示真实;<br/>
4、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br/>
5、实际交付定金;<br/>
6、主合同有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br/>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br/>
第五百八十七条<br/>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约定的定金有什么特点
定金合同有下列特征:定金是实践合同,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定金是对主债权的担保;以及定金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即收取定金的依法违约时,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交付定金的一方。<br/>
法律依据:<br/>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br/>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br/>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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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七条<br/>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