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外孙作为房屋产权人基于物权要求外婆立即搬离房屋,法院依法依情予以驳回。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以下: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
5.不属人民法院的范围;
6.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10.申请仲裁后仍不撤诉的。
找法网提醒,驳回起诉后还能再起诉。
1.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但再次起诉,需要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法院原来下达的裁决存在错误。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