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有必要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一经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找法网提醒您,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用益物权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的取得方式: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而取得;
(3)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取得。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承包经营权可以基于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民法典可以取得其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