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易合同的分类,互易合同的特征

更新时间:2022-08-03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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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互易合同的分类可以分为一般互易合同和补足金的互易合同两大类,前者是当事人双方并不考虑对方给付的标的物的价值的一种互易,后者是要在互易时补足互换的两物的差价。互易合同的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主体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是客体是双方进行交换财产,最后是其合同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互易合同的分类

  互易合同的分类如下:

  1.一般互易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交付给对方财产并移转财产权。单纯互易则指当事人双方并不考虑对方给付的标的物的价值的一种互易。

  2.补足金的互易

  指的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移转金钱以外的财产权,而另一方除移转金钱以外的财产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足互换的两物的差价的互易。

二、

互易合同的特征

  互易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1.互易合同的主体就是签订互易合同,并进行财产交换的当事人。互易合同的主体与买卖合同的主体一样,应当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有权处分标的物,并都应依法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互易合同的客体是双方进行交换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指除金钱以外的实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非物质财富即智力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等不作为互易合同的客体。互易合同的客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是国家允许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

  3.互易合同的内容是指互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既为买受人又为出卖人,因此其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向对方交货的义务,同时享有接受对方交付货物的权利。

互易合同

三、

互易合同的效力

  互易合同的效力内容如下:

  1.互易人互负移转财产给对方的义务,同时因其为双务合同,有关同时履行抗辩、危险移转、利益承受的规定或理论亦适用于互易。

  2.互易人对交付的财物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注意,在补足金的互易,补足金之部分准用买卖价金的规定,其履行其及履行场所,如无反对的意思表示,应解释为与交付财物为同一;就瑕疵可请求减少价金时,应先从补足金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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