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社会团体法人是特别法人吗

更新时间:2023-08-03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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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有四点,其一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其二是社团法人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其三是社团法人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其四是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法人不是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是既不属于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的法人组织,而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
一、

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

  社会团体法人有如下特点:

  1.依法成立

  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找法网提醒,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社会团体法人是特别法人吗

  社会团体法人不是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三、

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有如下区别:

  1.设立程序的差别。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2.设立人地位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

  3.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资源解散。在财团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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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总则法人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等十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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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可以办理新卡,具体询问银行。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9分钟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左转车辆应让直行车辆先行,三轮电瓶车应负主要责任。建议报警并保存证据。
熊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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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分钟前
你好可以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起诉的维权的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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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分钟前
退档需与学校招生办联系,按流程申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处理。
熊晖律师
熊晖律师
46分钟前
你好可以按照刑事案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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