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的特点有:
1.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2.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找法网提醒,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3.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包括:
1.合同之债因双方的法律行为产生,侵权之债因违法侵权行为产生。
2.合同之债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侵权之债由行为的违法性。
3.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侵权之债则为单方的违法行为。
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侵权之债则不具有任意性。
合同之债的类型有:
1.主债权的给付,即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债权债务,例如还款、支付租赁的义务;
2.附随义务的履行,即根据交易习惯需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