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怎么设定,办理流程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7-09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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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是对外宣布抵押权效力的强有力证明。房屋抵押权办理流程大致分为,申请办理、审核资料、审核通过、转移登记等四个步骤。
一、
房屋抵押权怎么设定
房屋抵押权的设定,除了签订抵押合同外,还需完成抵押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 87 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办理。”由此可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移转登记只能发生于同村村民之间,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既不可能在同一行政村范围,更没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所以房屋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无法给予抵押登记。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农户无法完成登记,抵押行为无效。
二、
房屋抵押权办理流程是什么
房屋抵押权办理流程是:
1.提交材料;
2.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
3.十个工作日领证。
找法网提醒:抵押权设立登记需要的材料为: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
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有哪些
房屋抵押权的效力为: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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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能否抵押房屋抵押权
抵押权的种类有:
1、不动产抵押。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2、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3、权利抵押。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4、最高额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房屋抵押权到期后,房屋抵押权还有效吗
抵押期限到期后,只要主债权有效存续并有执行力,抵押权就应当持续存在,不因抵押期限届满而消灭。但是抵押期限届满的,抵押权人无法再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br/>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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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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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关于房屋抵押权和买卖房屋
房产抵押要对抗第三人,必须要以登记为前提.除了阻止买卖外,还有在必要的时候代收 房租,对损害房屋的侵权人提起代为诉讼等.关于以此贷款,因为你并不是物权所有人,故不能去银行再抵押贷款,一般银行不会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