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是否会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选举权吗

更新时间:2022-06-30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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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判处有期徒刑是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非判处有期徒刑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会剥夺政治权利。有没有选举权,就要看犯罪分子是否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了,如果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有选举权。
一、

判处有期徒刑是否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一般判处有期徒刑是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非法院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种情况下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如果犯罪分子被叛处的有期徒刑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如果犯罪分子被叛处有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是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的,且在刑满释放后还有可能持续几年不享有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二、

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有选举权吗

  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如果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有选举权;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在附加刑的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享有选举权。如果被判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终身不享有选举权。

判处有期徒刑是否会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选举权吗

三、

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不能少于多少年

  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至于减多少年,还要看原判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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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被判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应该怎么去执行呢?
管制、剥夺政治权的执行为: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1.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限通常是在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此外,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同时,对这类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2. 如果犯罪分子违反了上述禁止令,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3. 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其计算方式是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开始。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期间,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同样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并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会剥夺政治权利吗?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为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30发以下的,为管制刑;30发以上40发以下的,为拘役刑;40发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发,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非法持有、私藏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1500发以下的,为管制刑;1500发以上2000发以下的,为拘役刑;2000发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5000发,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请问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哪些罪犯?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包括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等的权利。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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